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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純娟(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副教授)增補於06.16.2010 

前言:以下文字於2003922日刊登於《蘋果日報》卻亦仍適用於20106月中旬的台灣;在看到台北高院判決今日見報的新聞,決定把文章貼出《法官法》至今仍未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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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六月中旬,台中高分院對一宗性騷擾案件判決無罪,二審法官認為騷擾者的舉動僅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尚未觸及刑法,此一判決引起法界與關心兩性平權團體的討論。

要為性騷擾下一個「操作型定義」並不容易,因為它涉及個人主觀感受,亦即某個人的同一動作會因不同對象而招致不同反應。雖然大多是男性騷擾女性,但詳細探究後會發現,更深層的因素卻是權力與意願。騷擾者濫用其權力而在違反被騷擾者的意願下,做出不受歡迎的行為,使被騷擾者有不舒服、隱私被侵犯、氣憤等情緒。該案二審法官卻認為騷擾者是「趁人不備」,並未施以強暴、脅迫,被騷擾者也沒有反抗或反對,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改以認為騷擾者只是「調戲」異性而罰鍰六千;換句話說,二審法官為女性的身體定下價格。以後的性騷擾是突襲無罪」,「突襲」不同部位可望有不同價格

或許這位二審法官是含著銀湯匙出生,不曾權力低於他人,意願永遠受到尊重,所以他未曾主觀感受到被脅迫、意願被踐踏的悲憤、作嘔,他強暴、脅迫、反抗才全然定義在行為層次。在性騷擾事件中,個人的主觀感受佔重要地位,但是法律的制訂或仲裁通常來自「公正的第三者」,他們往往難以體會當事者的感受,而自恃「客觀」地以外在行為作為性騷擾衡量標準,令人遺憾。

  當檢查官偵查案件(例如最近的和平醫院院內感染一案)都還要請教有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什麼法官就不用了?我們期待法官可以超然獨立,然而法官就是人,我們何以能認為法官在是人的基礎下,做出像機器般非人的判決?任何人只要佔了個位置(position),就會有立場(position),社會科學家以」為研究對象研究,都還需要有信效度的考驗,以使研究更為客觀,而法官就以其法律知識加上自由心證,在人類社會中五花八門的案件裡判人生死,終生職而不必在職進修!我們當然不會希望這位二審法官本身或親人碰到性騷擾,所以,他(無論性別如何)需要進行兩性平權的再教育,以更瞭解性騷擾的本質與強制猥褻的本意。若能在他的日常生活中實踐兩性平權,則其周圍的親友甚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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