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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純娟(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副教授)

寫於01.22.2011

欣聞大學生獲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也驚訝於:大學生過去以來竟然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然而,看到大法官釋字684解釋文通過後的各大學反應,不禁令人納悶:台灣的教育主管究竟如何看待學生?

根據媒體,某校教務長擔心:「如果學生對於成績不滿,就提行政訴訟,老師恐怕會動輒得咎,造成成績評量時的困擾。

另校教務長:「退學是很嚴重的事情,學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可以理解,但如果選不到課、對成績有意見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讓人感覺小題大作』。

某校校長認為這「恐怕創造師生的緊張關係」,「未來該校方將訂定法制,減少爭訟機會。

原來,在學校教育主管的眼裡,學生是會小題大作,不高興就興訟,教師評分需要考慮學生會不會不滿意;原來要讓師生關係不緊張,是要建立在學生的隱忍或被侵權很悲哀的是,這樣的眼光,我都近距離聽聞過

一個人為什麼要提起行政訴訟?是因為「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由釋字第684解釋事實摘要*看到,此釋憲案肇因於三位大學生或研究生分別不服學校的處分,最早的處分可溯及民國91年。民國91年發生的事,到民國100年才看到結果(先不論結果是否為自己所期待),被處分的人(權力低者)在校方眼裡,就是吃飽撐著沒事做、小題大作地花了可以拿兩個大學學位或三個碩士學位的光陰來興訟?這還只是由終點看回源頭,還沒考慮到他們要經歷校內申訴、教育部申訴、行政院訴願、行政法院,一路的被駁回,卻仍要打起精神來為自己被侵權、被不公平對待而奮戰,堅持走到釋憲,這要何等的耐力和明白自己應有的權利!我認為,校方應該要為自己的學校能培育出這樣的學生感到光榮與驕傲,這樣一個保障自己合憲權利的行動,長遠而言,也示範了「實踐社會公義」的可能性

在儒家「尊師重道」的氛圍下,年輕人光鮮亮麗、叛逆的外表和言行舉止下,仍有一顆保守而傳統的心,他們同我們這些經歷過戒嚴的中老年人,也恐懼真實表達自己所可能帶來的「下場」。大學教師受過學術專業的訓練,但也另有研究、服務要進行,學校教育主管天天有開不完的會,看到長官的時間可能比看到修課學生的時間還多,但仍是站在評分的上位,如此,可以合理推論,不是每個大學教師的任何專業行動都會是正確的,但在下位的學生可能以為教師如此做一定都有他的道理,在如此的氛圍下,能有學生學會、明白自己有為自己站出來的權利,實在是一件可喜之事。

根據媒體,某校主任秘書表示,訴訟權是基本人權,支持大法官釋字擴大適用範圍,他相信同學們在理智狀況下,應不至於會有濫訟

另校校長初步估計,校內的學生獎懲辦法、學生手冊中的校規,可能都會有所修改,必須更清楚揭示師生或學校學生間的權利義務。

我寧願將這些學校教育主管的看法轉視為學校的意欲積極作為:訴訟權是基本人權,是人遭到侵權而後所採取的合法途徑。學生是教育的主體,若學校教育主管不把學生當成熟的人來看待,至少要把他們當事情來處理。若要「減少爭訟機會」,學校的法規、行政決定與行政救濟,不能以削弱學生權力、阻止學生行使權利的方式,反而是要看到且看重學生應有的權利;不能只高呼「大學自治」,卻缺乏具民主素養的配套,而以「據地為王」、「我說了算」的山寨寨主心態,關門放狗,安插自己的人馬在行政救濟的委員會,跋扈地以「駁回」作為決議的內定格式,以維「大王」權勢。目前的行政救濟管道要揚棄這些心態,具體落實於法規與執法者的心中,這才是減少訴訟的長遠之計,因為符合公平正義的法規、行政決定與行政救濟能讓學生找不到興訟的理由。當然,「尊重他人權利」對食髓知味的既得利益者而言,談何容易。

那麼,學生需不需要學習知能?專業需不需要把關?我認為都需要,也與看重「學生應有權利」並行不悖。「學校」是一個學習的場所,明確訂出學習的目標、專業的要求、與確實的執行和把關,經過一個學期的學習,學生未達一定標準而被當,他們縱使不開心或失望,但也會服氣,因為這些規定都是學期初調整過後已知的,學生是明白且明理的。

很開心學生們多了一道爭取自己權益的保障,也希望學生們能確實相信自己應有的權利。真的,沒有人比誰都更重要,也沒有人比誰都更不重要。這次釋憲似未及中小學的學生,似隱含中小學學生終要面臨實體傷害,才可維權?

 

 

*684解釋文詳見綱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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