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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文的聲請人之一-陳玉奇先生-所寫,當然主旨也是跟這次的釋憲文有關這篇文章也是我在部落格中第一次引用他人文章的全文,顯示此文在我心中的重要性

*684解釋文詳見綱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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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玉奇/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學生

引自【自由時報】01.20.2011

有關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新聞,清大教務長陳信文的報導指出:「學生如果選不到課、對成績有意見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讓人感覺『小題大作』。」這樣的說法,本人身為解釋聲請人之一,認為有必要予以說明。

首先,本人一向認為大學有權對「選課、成績評分方式」自行規定,此為大學自治之範疇。然而,這不等於大學有權「以違反行政法法理之方式」在其自治範圍內恣意妄為。大學自治不等於大學「有權亂治」,大學自治仍應遵守行政法法理。畢竟,大學不僅是研究機構,亦為教育機構,倘若一個教育機構「自己都不守法」,我們如何期待被此教育機構教育的學生能夠守法?

其次,釋字六八四號解釋的重點,在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亦即,要把目前實務界「只要非涉及退學,侵害即不存在」的錯誤認知打破。此點,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已清楚說明。

最後,本人的個案,重點其實不在選課遭否決,而在台大校方出爾反爾,公然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本人根據台大的「電腦選課系統」選得某一課程,其後校方竟自行否決「自己電腦選課系統的選課結果」。換言之,遊戲規則是台大訂的,選課結果出爐竟然翻臉不承認的也是台大,試問:如此違反誠信原則的學校如何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

因此,本人強調的不是學生有權「任意干預校方的選課制度」,而是校方必須遵守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尊重自己制訂的遊戲規則下所產生的選課結果。縱然有所缺失,仍應保障原選課學生的權益,並透過日後改善來彌補,而不是高舉大學自治的旗幟,並以釋字三八二號解釋為擋箭牌來「踐踏原選課學生的權益」。

本人並非不願透過其他機制救濟,而是在窮盡申訴管道後,才提起行政訴訟乃至大法官會議解釋。以上說明,盼社會對釋字六八四號解釋及本人個案能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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